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貨物托運運輸險的選擇

訪問量:1640次   日期:2011年03月16日
      托運人托運貨物時,是否需要擬辦理保價或保險,完全以托運人自愿為原則,鐵路不以任何方式強迫辦理保價運輸或者貨物運輸保險。但從托運人、收貨人利益立場出發(fā),應辦理保價運輸。因為托運人一方面要求鐵路運輸企業(yè)能安全、迅速、經(jīng)濟地將貨物送到達站;另一方面,當發(fā)生貨損貨差時,總希望得到與貨物價格最為接近的賠償額,保價運輸較能解決以上問題,因為:   
  (1)不辦保價運輸貨物:從貨物安全講,貨物運輸管理雖按現(xiàn)行的鐵路貨物管理有關(guān)規(guī)章辦理,但未能得到與保價貨物一樣的特殊安全措施的保護,故發(fā)生貨損貨差的機會比保價貨物大;從賠償方面講,雖然不辦保價也不辦保險,故不用支付保價金和投保金,但因為鐵路受理貨物時,不論貨物的貴重與否,都接貨物重量收取運費,如果發(fā)生貨損貨差賠償時,則按貨物價值賠償,這對鐵路運輸企業(yè)講,是不公平的,因此鐵路采取限額賠償,但這樣對托運人(特別是托運貴重貨物的托運人)利益影響也大。   
  (2)辦理保價運輸貨物:因為保價責任的基礎(chǔ)主要是因為鐵路責任造成的貨物損失,鐵路為了減少事故賠償,必然要認真對待貨運事故,而且貨物保價運輸是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,鐵路作為合同的一方直接參加貨物的運輸工作,并通過對事故的調(diào)查、分析、總結(jié),有條件對保價貨物采取安全管理措施,改進內(nèi)部的管理工作,提高貨物運輸安全質(zhì)量和服務(wù)質(zhì)量。從這方面講,鐵路與托運人利益是一致的。從賠償方面講,托運人雖然支付了保價金,但鐵路以貨物實際價格(保價額)承運,發(fā)生鐵路責任時,按不超過保價額賠償,托運人能得到合情合理的經(jīng)濟利益,因此,保價運輸解決了鐵路限額賠償不足的矛盾。   
  (3)投保貨物運輸險:保險責任是因為自然災害、意外事故等非人為因素造成的損失,保險公司不參與運輸管理,賠償只是一種對貨物損失后的經(jīng)濟補償形式。   
  不論貨物辦理保價運輸或是投保運輸險,都屬保護措施。鐵路辦保價是針對鐵路責任的,對于不屬于鐵路責任的損失,鐵路不承擔保價賠償;托運人要求得到比保價運輸更高的賠償時,也可辦理投保運輸險。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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